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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盐香豆腐招商加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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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11 08:5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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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详情

一、甲方为发展该特色小吃,让加盟商和广大美食爱好者受益,同时也为了刘金红椒盐香豆腐特色饮食文化的推广。总店借助自身的商标、品牌和媒体宣传优势,面向社会进行招商合作。
二、乙方对该项目已进行认真考察了解,通过全面论证后,自愿申请加盟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规范、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加盟店向总店提出申请后,经总店审核合格,方可发展二级加盟店,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均按90%收取。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操作技术、管理方式及企业形象表示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并为乙方培训技术人员1-2名。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会为止。
3.甲方根据乙方门头尺寸,提供内容统一的门头标识。
4.甲方对乙方所在经营地限额批准加盟店,确保一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对乙方经营区域保护的距离为省级市最低为1.5公里,县市级为3公里。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店面的内外形象、物品、产品包装作统一要求。
6.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损害“刘金红椒盐香豆腐”的品牌形象、技术泄露、专用配料供他店使用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理方案。
7.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未经许可跨区域开设分店或其他加盟商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采取警告、通知、直至其不规范操作。警告无效者,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保留采取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带有“刘金红椒盐香豆腐”品牌的所有物品和形象标识。
2.乙方未经总店许可,不得私自接纳设立加盟店,不得私自更改店名及商标标识。
3.乙方未经总店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店生产技术、配料及所供物品。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提供本店的生产技术、配料及所供物品。
5.乙方经营地址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开店经营,门头设计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7.乙方自负亏盈,如店面拆迁、周边人群发生政策性改变、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与甲方无关。
8.乙方在使用品牌时有义务维护、保护“刘金红椒盐香豆腐”的品牌形象,如发现有损于品牌店形象的脏、乱、差、技术操作不规范、产品不卫生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规范经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提请法律诉讼。
9.乙方独自开设分店时,相关政策按照二级加盟商办理。如未经许可私自开设分店,甲方将视其为侵权行为,按加盟费的1:20赔偿金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如乙方自愿退出加盟与甲方无任何关系,无任何退赔。
11.乙方私自三个月内如不采购甲方所供物品,将视为自动退出加盟。
12.乙方不得私自或变向转让本合同,如发现将向甲方赔偿贰万元损失费。
13.退出加盟后,两年不得经营本店同类产品,不得使用《椒盐香豆腐》或《椒盐豆腐》名称。如有违约乙方将向甲方赔偿罚金五万元。
五、其他事项
1.在乙方未来经营过程中,根据乙方的传真或电话接受订货。乙方在订货时,应将合计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给予发贷,每次发贷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所有民事、刑事行为均由乙方自负。
3.此合同两年后如无续签,将视作双方自动弃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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